台大醫院急診醫學部 討論區索引 過期對外公告
關於法定傳染病延遲通報或未通報之情形 |
| 討論串 | 最新的先 | 前一主題 | 下一主題 | 底部 |
| 張貼者 | 討論串 |
|---|---|
| claire | 張貼於: 2008/5/23 16:23 |
會員三級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8/3/13 來自: 張貼數: 65 |
關於法定傳染病延遲通報或未通報之情形 主旨:關於法定傳染病延遲通報或未通報之情形,請各醫療科部加強宣導相關改善事項,請查照。
說明: 一、根據北市衛疾字第09636343300 號、健保北費一字第0963000644 號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三份傳真函(如附件一)皆針對本院結核病、愛滋病延遲通報或未通報之公文,在97 年度第二次感染管制委員會報告後,院長指示須改善。 二、通報責任:依據傳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(如附件二): 「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、法醫師檢驗屍體,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,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,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。前項病例之報告,第一類、第二類傳染病,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· · · · 。」 三、罰則(如附件二): (一)依據傳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: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一、醫師違反第九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。二、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· · · · 。」 (二)依據傳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:「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:一、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,經依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處罰者,得併處之· · · · 。」 四、請各醫療科部加強宣導: (一)傳染病通報責任及相關罰則。 (二)診治病患時,若符合法定傳染病通報定義者,請醫師於通報時限內通報,並依規定採集適當的檢體。 (三)符合通報定義者,請醫師於醫療資訊系統(院內Portal ) 正確點選診斷,以進入通報系統,且與病歷內容須相符。 (四)通報內容自動列印,請務必蓋章並貼於病歷當日醫療記錄。 (五)因應資訊安全,離開電腦前請登出畫面,勿將帳號、密碼借他人使用。 |
| 討論串 | 最新的先 | 前一主題 | 下一主題 | 頂部 |


